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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專知識產權成功案例——第201220312745.8號實用新型專利無效代理案例

2019-11-12

     商專知識產權代理ZL201220312745.8號專利權人參加專利無效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支持了商專知識產權的答辯理由,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以下為決定書內容:

本無效宣告請求涉及專利號為201220312745.8,名稱為“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本專利的申請日為2012年06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02月27日,專利權人為杭州三耐環(huán)?萍加邢薰,后變更為杭州三耐環(huán)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1. 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主要包括電解槽槽體(11)、陽極板(12)、陰極板(13)、輔件(14)和鋼架(1),其特征是:電解槽槽體(11)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3),陽極板(12)和陰極板(13)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槽體(11)兩側沿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11)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槽內底部托架(3)位于陽極板(12)和陰極板(13)的下部,輔件(14)置于電解槽槽體(11)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3)下方,電解槽槽體(11)的外部由鋼架(1)包圍。2.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其特征是:所述陽極板(12)與槽內底部托架(3)的接觸處墊有陽極板底部墊板(5),陰極板(13)與槽內底部托架(3)的接觸處墊有陰極板底部墊塊(6),陽極板底部墊板(5)和陰極板底部墊塊(6)的最外側兩端設有限位檔(4),限位檔(4)固定在槽內底部托架(3)上,各個陽極板(12)之間設有極板間墊板(7)。3. 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其特征是:所述陰極板底部墊塊(6)的上表面設有供陰極板(13)嵌入的溝槽,陰極板底部墊塊(6)為橡膠制品。4. 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其特征是:所述陽極板(12)和陰極板(13)的最外側兩面與電解槽槽體(11)內側壁之間墊有極板側面墊塊(8)。5.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其特征是:所述鋼架(1)的上部設有可拆卸拉梁(2),可拆卸拉梁(2)位于陽極板(12)和陰極板(13)上部最外側的兩端。6.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其特征是:所述鋼架(1)的底部設有槽體限位檔(15),鋼架(1)的上部設有四個吊耳。7.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其特征是:所述鋼架(1)上部設有蓋板(9),蓋板(9)與電解槽槽體(11)上部沿口之間設有槽沿口密封墊(10)。8.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其特征是:所述輔件(14)包括導電銅排、管道管件。”

針對本專利,李鑫(下稱請求人)于2015年08月06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8全部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授權公告日為2002年11月13日,授權公告號為CN2520337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6頁;證據(jù)2:公開日為2009年09月16日,公開號為CN101531272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的復印件,共20頁;證據(jù)3:公開日為2008年05月14日,公開號為CN101177183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的復印件,共14頁;證據(jù)4:公開日為2009年03月25日,公開號為CN101391664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的復印件,共24頁;證據(jù)5: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04月20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1801062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9頁;證據(jù)6:2010全國鋼結構學術年會論文集[2010.10]登載的標題為《鋼結構構件出口包裝技術要求》一文的復印件,共8頁證據(jù)7:公開日為2007年10月24日,公開號為CN101061039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的復印件,共18頁;證據(jù)8: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09月02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1301080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23頁;證據(jù)9:授權公告日為1997年05月14日,授權公告號為CN2254086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9頁;證據(jù)10: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201210222158.4號發(fā)明專利申請,于2013年08月30日發(fā)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復印件,共5頁。請求人認為:(1)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相比區(qū)別在于:①該專利還包括鋼架,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②該專利中陰極板和陽極板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槽體兩側沿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③該專利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區(qū)別①屬于公知常識,公知常識性證據(jù)6和7可證明,區(qū)別②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實際需要而做出的常規(guī)設置方式,都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關于區(qū)別③,證據(jù)1中的墊塊相當于本專利的槽內底部托架,輔件的放置位置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實際需要而做出的常規(guī)布置,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及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2)此外,關于上述區(qū)別①,在證據(jù)1公開的電解槽的結構部件的基礎上,結合證據(jù)2公開的成套集成包裝構思,將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同時在證據(jù)2公開的采用包裝箱保護固定有零件的殼體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能對電解槽及其輔件的整體進行保護,很容易想到采用鋼架,并且使鋼架包圍電解槽槽體的外部。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證據(jù)2及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3)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證據(jù)3及公知常識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證據(jù)4和公知常識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證據(jù)5和公知常識公開。(4)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3和證據(jù)4公開;或者被證據(jù)4公開;或者被證據(jù)5和證據(jù)4公開。(5)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6)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8及公知常識公開。(7)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8)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及公知常識公開。(9)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9及公知常識公開。(10)證據(jù)10所涉及的發(fā)明專利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證據(jù)10證明本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5年08月24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jù)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答復,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請求人于2015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及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1: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02月21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2148353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5頁;證據(jù)12:奇瑞公司的《包裝標準要求》的復印件,共26頁;證據(jù)13: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05月30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2243581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5頁;證據(jù)14:授權公告日為2001年02月21日,授權公告號為CN2420244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14頁;證據(jù)15: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07月15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1272570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6頁;證據(jù)16: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11月26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1154990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9頁;證據(jù)17: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12月22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1678160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復印件,共16頁。請求人認為:(1)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6相比區(qū)別在于:①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②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上述區(qū)別①和②是本領域的慣用技術手段,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6和本領域慣用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2)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6的上述區(qū)別①還被證據(jù)17公開,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6、證據(jù)17和慣用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3)關于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6的上述區(qū)別①,證據(jù)14也給出了將輔件協(xié)同運輸?shù)募夹g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6、證據(jù)14和慣用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4)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7相比區(qū)別在于:①陽極板和陰極板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槽體兩側檐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②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區(qū)別①被證據(jù)16公開,關于區(qū)別②,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jù)15公開的架體的啟示下可以根據(jù)需運輸物體的重量和大小等作出選擇。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7、證據(jù)16和證據(jù)15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5)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5相比區(qū)別在于:①陽極板和陰極板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槽體兩側檐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②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區(qū)別①被證據(jù)16公開,區(qū)別②被證據(jù)6公開。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5、證據(jù)16和證據(jù)6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6)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1相比區(qū)別在于:①該專利還包括鋼架,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②該專利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區(qū)別①屬于公知常識,證據(jù)6、7、12進行了披露,關于區(qū)別②,證據(jù)13給出了技術啟示,輔件的放置位置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實際需要而做出的常規(guī)布置。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1、證據(jù)1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7)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1的上述區(qū)別①屬于公知常識,證據(jù)12進行了披露,上述區(qū)別②在證據(jù)14中給出了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1、證據(jù)14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8)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1的上述區(qū)別①在證據(jù)15中給出了技術啟示,上述區(qū)別②是本領域的慣用技術手段。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1、證據(jù)15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9)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相比區(qū)別在于:①該專利還包括鋼架,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②該專利中陰極板和陽極板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槽體兩側沿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③該專利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區(qū)別①屬于公知常識,證據(jù)6和7進行了披露,區(qū)別②被證據(jù)11公開,關于區(qū)別③,證據(jù)1中的墊塊相當于本專利的槽內底部托架,輔件的放置位置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實際需要而做出的常規(guī)布置,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證據(jù)11及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10)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7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4公開,或者被證據(jù)6和證據(jù)1公開。(11)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7和慣用技術手段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4和證據(jù)6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和證據(jù)6公開。(12)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4公開。(13)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5及慣用技術手段公開。(14)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5及慣用技術手段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5和證據(jù)6公開,或者被證據(jù)6公開。(15)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是慣用技術手段,或者被證據(jù)17公開。(16)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6及公知常識公開。(17)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包裝結構,不屬于產品,并且其保護的技術方案實際包括了電解槽、電解槽外側的鋼架和內部的托架(用于運輸時的包裝)以及用鋼架和內部托架包裝電解槽的方法,其本身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2-8也未克服該缺陷。(18)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沒有清楚的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權利要求2-8也未克服該缺陷。此外,權利要求1記載了“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而說明書中則記載“電解槽槽體11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3,其四周與電解槽槽體11內側壁貼緊”,權利要求1中沒有清楚地限定應當如何使其四周與槽體內側壁貼緊,因而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19)說明書第[0017]段第2-3行記載,“電解槽槽體11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3,其四周與電解槽槽體11內側壁貼緊”,而從圖1來看,電解槽側壁與底部垂直,槽內底部托架四周都貼緊槽體的話則無法將其放置到槽體內,無法將其固定,因此,說明書未對技術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5年09月18日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2015年11月24日舉行口頭審理。合議組于2015年09月22日將請求人的上述意見陳述及證據(jù)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答復。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未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及上述意見陳述進行答復。

口頭審理如期舉行,雙方當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合議組明確并記錄了如下事項:(1)請求人當庭提交了公知常識證據(jù)18、19,并出示了證據(jù)18、19的原件以及關于證據(jù)6來源的網頁截圖:證據(jù)18:由冶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1992年05月第1版、2009年01月第6次印刷的《重金屬冶金學》的封面頁、版權頁、第71頁的復印件,共3頁;證據(jù)19:由中南大學出版社出版、2005年11月第1版、2010年07月第2次印刷的《鋅冶金》的封面頁、版權頁、第109-111頁的復印件,共5頁。(2)專利權人對證據(jù)1-5、7-11、13-19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有異議,證據(jù)12是企業(yè)內部的包裝標準要求,不能證明為公眾所知,且請求人沒有提交網頁公證的證據(jù)證明其來源,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不予認可。請求人聲稱證據(jù)6是網上下載的,可在萬方和中國知網上搜索到,證據(jù)12是從百度文庫中下載,百度文庫上有上傳時間,但并非證據(jù)12第1頁上的時間。(3)請求人堅持請求書以及2015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的無效理由,即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專利法第2條第3款以及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并且澄清2015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關于權利要求1的第5種創(chuàng)造性評價方式是證據(jù)14、證據(jù)16和證據(jù)6的結合。

雙方就上述無效理由充分陳述了意見。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一)關于證據(jù)證據(jù)1-5、7-9、11、13-17為中國專利文獻,證據(jù)18、19為書籍,上述證據(jù)均屬于公開出版物,專利權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經核實,合議組對證據(jù)1-5、7-9、11、13-19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jù)6為2010全國鋼結構學術年會論文,請求人聲稱該證據(jù)是從網上下載的,專利權人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經核實,證據(jù)6可由中國知網檢索獲得,屬于公開出版物,合議組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且上述證據(jù)1-9、11、13-19的公開日期均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故證據(jù)1-9、11、13-19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xiàn)有技術。證據(jù)10是針對與本專利同日申請的相同技術方案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該證據(jù)只能作為參考,并不能作為現(xiàn)有技術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證據(jù)12是奇瑞公司的《包裝標準要求》,請求人聲稱該證據(jù)是從百度文庫上下載的,且百度文庫上有上傳時間,專利權人認為該證據(jù)為內部資料,并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合議組認為,請求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證據(jù)12的來源及公開時間,因此合議組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和公開性無法確認,該證據(jù)不能被認定為本專利的現(xiàn)有技術。(二)具體理由1.關于專利法第2條第3款專利法第2條第3款規(guī)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請求人主張: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包裝結構,不屬于產品,并且其保護的技術方案實際包括了電解槽、電解槽外側的鋼架和內部的托架以及用鋼架和內部托架包裝電解槽的方法,其本身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2-8也未克服該缺陷。對此,合議組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是電解槽包裝時的具體結構,屬于產品權利要求,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了電解槽的組成部件和用于集成包裝的結構,以及各部件的布置位置和方式,其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2-8也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guī)定。2.關于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請求人主張:說明書第[0017]段第2-3行記載,“電解槽槽體11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3,其四周與電解槽槽體11內側壁貼緊”,而從圖1來看,電解槽側壁與底部垂直,槽內底部托架四周都貼緊槽體的話則無法將其放置到槽體內,無法將其固定,因此,說明書未對技術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此,合議組認為:在本專利中,設置槽內底部托架的目的是為了在電解槽槽體內隔出上下兩個空間,托架下部的空間可用于放置輔件。本專利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了“電解槽槽體11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3,其四周與電解槽槽體11內側壁貼緊”,在本領域中,多種技術手段都可實現(xiàn)將槽內底部托架放置在槽體內并與槽體內側壁貼緊,如通過支撐肩等,這都是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因此,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根據(jù)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并結合所掌握的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能夠實施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因而本專利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3.關于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請求人主張:(1)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而結構顯然不是產品,因此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沒有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權利要求2-8也未克服該缺陷。(2)權利要求1記載了“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而說明書中則記載“電解槽槽體11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3,其四周與電解槽槽體11內側壁貼緊”,權利要求1沒有清楚地限定應當如何使其四周與槽體內側壁貼緊,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對此,合議組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是“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是具體的產品結構,屬于產品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關于請求人的第(2)點主張,首先,權利要求1中已經清楚地限定了“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這點與說明書公開的技術方案一致;此外,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專利權人可以對說明書公開的內容進行概括,沒有必要與說明書記載的實施例的內容完全一致,具體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專利權人不將槽內底部托架四周與電解槽槽體內側壁貼緊寫入權利要求1之中,符合上述概括原則;再者,根據(jù)本決定第3點的理由,即使本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中都未限定如何使槽內底部托架四周與槽體內側壁貼緊,其設置方式也屬于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綜上,權利要求1及其從屬權利要求2-8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4.關于專利法第22條第3款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請求人主張:(1)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jù)1、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者證據(jù)1、1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2)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6和慣用手段的結合,證據(jù)16、17和慣用手段的結合,或者證據(jù)16、14和慣用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3)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7、16和15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4)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4、16和6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5)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1、1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jù)11、14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jù)11、15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6)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證據(jù)3及公知常識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證據(jù)4和公知常識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證據(jù)5和公知常識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7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4公開,或者被證據(jù)6和證據(jù)1公開;(7)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3和證據(jù)4公開,或者被證據(jù)4公開,或者被證據(jù)5和證據(jù)4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7和慣用技術手段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4和證據(jù)6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和證據(jù)6公開;(8)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或者被證據(jù)14公開;(9)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8及公知常識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5及慣用技術手段公開;(10)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手段,或者被證據(jù)15及慣用技術手段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5和證據(jù)6公開,或者被證據(jù)6公開;(11)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及公知常識公開,或者是慣用技術手段,或者被證據(jù)17公開;(12)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9及公知常識公開,或者被證據(jù)16及公知常識公開。其中證據(jù)18、19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jù)。4.1 以證據(jù)1作為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的組合方式經查,證據(jù)1公開了一種電解槽(參見證據(jù)1的說明書第2頁倒數(shù)第2段以及附圖1-2),該電解槽有一上部開口的槽體1,槽體1上方設有活動蓋板2,槽體1兩側的內壁對應設有用于安放極板的插槽3,槽體1底部設有與極板相垂直的墊塊4;每組極板中,正極板5、負極板5’兩側分別固定在槽體1兩側內壁相對應的插槽3內,它們的底部安放在平行放置的兩塊墊塊4上,每塊墊塊4沿極板平行的方向上設有若干對通孔6。槽體1內設有多組這樣的插槽3,在每兩組插槽3之間均設有隔板7。由此可見,證據(jù)1公開的是一種電解槽,包括電解槽槽體1,正、負極板5、5’(相當于本專利的陽極板和陰極板)。此外,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電解槽要正常運轉,必然包括管件等輔件。請求人主張證據(jù)1中的墊塊相當于本專利的槽內底部托架,都是為了承托陰陽極板。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1公開的是電解槽結構,不涉及電解槽及其輔件的集成包裝,也未提出電解槽的包裝運輸問題并就此給出任何技術啟示,此外,證據(jù)1中的墊塊4是用于對正、負極板進行承托,而本專利中槽內底部托架的主要作用是為了在其下方隔出一容納輔件的空間,同時利用其對陰陽極板進行適當支撐,以減小運輸過程的震動對極板造成的變形,二者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證據(jù)1相比,區(qū)別在于:(1)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證據(jù)1公開的是一種電解槽;(2)權利要求1還包括鋼架,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3)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陽極板和陰極板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槽體兩側沿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4)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證據(jù)2公開了一種電子裝置的散裝件的包裝結構及包裝方法(參見證據(jù)2的說明書第4頁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第1-3段以及附圖1-2),電子裝置的散裝件包括殼體110與多個零件120,其中殼體110具有一容置空間112。參照圖2,本實施例的包裝方法是將這些零件120容置于殼體110的容置空間112內。具體而言,本實施例可藉由多個固定件210將這些零件120 固定于殼體110,以使這些零件120容置于殼體110的容置空間112內。由于本實施例的包裝方法是將電子裝置的散裝件包裝在一起,所以在后續(xù)的包裝步驟上不需將電子裝置的散裝件分別包裝和裝箱,大幅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以及包裝材料的模具成本,降低電子裝置的散裝件的包裝成本。此外,由于本實施例利用殼體 110的容置空間112來容置零件120,所以能有效縮減散裝件的包裝結構的體積,不僅可進一步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以降低包裝成本,還可節(jié)省電子裝置的散裝件的運送成本。請求人主張在證據(jù)1的基礎上結合證據(jù)2能夠想到將電解槽及其輔件進行成套集成包裝,并采用鋼架包圍電解槽槽體的外部。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2僅給出了對電子裝置的散裝件集成包裝的技術啟示,本專利涉及的是電解槽的包裝運輸,二者雖然同屬于包裝這一通用領域,但二者的包裝對象不同,由于包裝對象的具體類型、結構及體積相差較遠,它們對包裝的具體要求也有所不同,再者,即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將證據(jù)2所給出的集成包裝的啟示應用于對證據(jù)1中電解槽的包裝運輸,證據(jù)2所給出的也僅是將各零部件集成在殼體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如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3)和(4)所描述的那樣布置電解槽的各部件。證據(jù)11公開了一種電解槽(參見證據(jù)11的說明書第0015段以及附圖2),電解槽9包括陽極和陰極,其中,所述陽極的結構由六個平行排列的陽極板5組成,所述陰極的結構由六個平行排列的陰極板6組成,陰極板6和陽極板5間隔排列。所述陽極的每個陽極板5均與電源正極7相連,所述陰極的每個陰極板6均與電源負極8相連。陽極板的個數(shù)及最大截面面積與陰極板相等。該電解槽9使用鉛板作為陽極,銅板作為陰極。請求人主張根據(jù)證據(jù)11的附圖2可清楚地看到陽極板和陰極板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兩側沿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11公開的是正常使用狀態(tài)時的電解槽結構,根據(jù)其附圖2可看出陰極板和陽極板搭在電解槽沿口上,通過導線與電池相連,但陰極板和陽極板是均勻分布在電解槽中。而結合本專利的說明書第0017-0018段以及附圖1可知,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并列掛置于電解槽的上部中間區(qū)域”是指陽極板和陰極板集中在電解槽槽體的中央區(qū)域,而非在整個電解槽長度方向上分布。因此,證據(jù)11未涉及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更未公開在包裝時將陰、陽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此外,其也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2)和(4)。請求人還主張區(qū)別技術特征(1)-(4)都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并且參考了證據(jù)6、7、18和19。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6公開了鋼結構構件出口包裝技術要求,其公開了鋼架包裝結構(參見證據(jù)6的第959頁圖14及其說明)。證據(jù)7公開了用于輸送和/或儲存物品的三維框架結構或支承結構及其制造方法(參見證據(jù)7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及權利要求書),該三維框架結構或支承結構包括許多相互連接或可相互連接的構架元件,這些構架元件至少沿框架結構或支承結構的外棱邊延伸并確定該框架結構或支承結構,其中每個構架元件由緊密結合的由瓦楞紙或硬紙板材料特別是瓦楞紙板組成的塊或板的多層復合體組成。證據(jù)18公開了銅電解槽(參見證據(jù)18的第71頁),槽側壁槽沿上鋪有瓷磚或塑料板,于其上再放槽間導電銅板,陰極和陽極的耳朵搭在此導電板上,電極邊緣與電解槽壁相距50-70mm,與槽底相距200-300mm,顯然,證據(jù)18公開的是正常使用狀態(tài)時的電解槽結構,陰極和陽極均勻分布在電解槽中。證據(jù)19公開了電解槽(參見證據(jù)19第109-111頁的第5.3.1-5.3.3節(jié)),采用塑料電解槽,外襯鋼框架,導電棒端頭露出的部分與導電板搭接,證據(jù)19中電解槽外襯鋼框架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其強度。由此可見,上述證據(jù)6、7、18和19都未涉及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且都至少未公開在集成包裝時將陰陽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以及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4),且目前沒有其他證據(jù)表明這些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綜上所述,本專利涉及的是對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xiàn)有技術中將電解槽及其輔件分別包裝運輸所帶來的運輸體積較大、包裝成本高、電解槽或輔件運輸過程中易損壞的問題,上述證據(jù)或公知常識證據(jù)都不涉及電解槽及其輔件的集成包裝運輸。雖然將物品或裝置由各組件分散包裝改為集成包裝是包裝領域的常見做法,但是由于待包裝運輸?shù)奈锲坊蜓b置本身的類型不同,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包裝要求,針對物品或裝置的特定結構,其組件的具體排布也有可能為發(fā)明帶來創(chuàng)造性,例如,本專利將陰、陽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是利用了陰陽極板及槽體本身的結構特點,解決了整個結構的包裝安全性,同時在陰陽極板的下部設有槽內底部托架,將輔件置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則是對槽體內空間進行了充分利用。因此在判斷其他證據(jù)是否就區(qū)別技術特征給出技術啟示或者該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識時,應結合本專利所屬領域的技術狀況以及本專利的整體結構來考慮該特征所帶來的技術效果,若該特征是針對特定結構所給出的布置方案,且?guī)砹艘欢ǖ募夹g效果,則不能簡單地將其認定為常規(guī)技術手段或公知常識。對于本專利來說,通過將陽極板和陰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以及在電解槽槽體內,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設有槽內底部托架,將輔件置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從而將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為一體,實現(xiàn)了結構緊湊、降低包裝和運輸成本、減少運輸過程中損壞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jù)1、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者證據(jù)1、1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4.2 以證據(jù)16作為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的組合方式經查,證據(jù)16公開了一種鉍礦氟硅酸礦漿浸出電解槽(參見證據(jù)16的說明書具體實施例第1段以及圖1、2),其主要由陽極區(qū)1、陰極區(qū) 2、陰極區(qū)3和浸出槽體4所組成;兩陰極區(qū)分別位于浸出槽體4內兩端頭,陰極區(qū)2內吊掛一塊陰極電極5,陰極區(qū)3內吊掛一塊陰極電極6,陰極電極5、陰極電極6的伸出翼緣7搭接負極匯流排母線8;陽極區(qū)1位于浸出槽體4槽內中間部,區(qū)內吊掛有陽極電極9、陽極電極10兩塊,兩陽極電極的伸出翼緣7搭接正極匯流排母線11,陽極電極9和陽極電極10之間有攪拌器12,所述的陽極區(qū)1和陰極區(qū)2用丙倫隔膜13隔離;陽極區(qū)1和陰極區(qū)3用丙倫隔膜14隔離。由此可見,證據(jù)16公開的是一種電解槽,包括浸出槽體4(相當于本專利的電解槽槽體),陽極電極和陰極電極(分別相當于本專利的陽極板和陰極板),正、負極匯流排母線和攪拌器(相當于本專利的輔件),根據(jù)具體實施例第1段的內容并結合附圖2可知正、負極匯流排母線位于浸出槽體的上沿。請求人主張根據(jù)證據(jù)16來看電極片在掛置后與電解槽底部有空隙,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電解槽的具體結構與包裝運輸中將輔件置于中空槽體內協(xié)同運輸?shù)募夹g手段,可以想到在電解槽槽底設置托架,將附件置于托架下方。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16公開的是正常使用狀態(tài)的電解槽結構,不涉及電解槽及其輔件的集成包裝,也未提出電解槽的包裝運輸問題并就此給出任何技術啟示,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證據(jù)16相比,區(qū)別在于:(1)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證據(jù)16公開的是一種電解槽;(2)權利要求1還包括鋼架,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3)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陽極板和陰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4)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證據(jù)17公開了一種板狀電子器件的緩沖分隔包裝架(參見證據(jù)17的說明書第0035、0045、0046段以及圖1-19),該包裝架包括底座31和多個并排設置的分隔紙板2,所述分隔紙板2插接在所述底座31上,相鄰兩個分隔紙板2形成了一個可放置不規(guī)則板狀電子器件的收容腔體;并且還公開了一種包裝箱,包括箱體100,所述箱體100內設有上述任一項所述的板狀電子器件的緩沖分隔包裝架,所述分隔架頂部墊設有一緩沖頂板11,所述分隔架底部墊設有一緩沖底板12。請求人主張:證據(jù)17中的包裝箱相當于本專利的電解槽槽體,底座相當于本專利的槽內底部托架,緩沖底板相當于本專利的輔件,證據(jù)17公開了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4)。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17公開的緩沖分隔包裝架及包裝箱針對的是板狀電子器件,其給出了通過底座、分隔紙板等形成容納板狀電子器件的空間,緩沖底板從其名稱及布置位置來看是起緩沖作用,其不能相當于本專利的輔件,底座的設置也并非是為了在其下部隔出空間用來容納輔件,即證據(jù)17中底座所起的作用與本專利中槽內底部托架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證據(jù)17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1)-(4)。證據(jù)14公開了一種包裝箱內定位裝置(參見證據(jù)14的說明書第3頁第15行到第4頁第4行以及附圖3-5),包括兩緩沖墊2及一板體3,板體3具有一底板31、由底板31兩側向外延伸的兩側板32以及連接對應的側板32與底板31的兩連接板33,由于底板31架設在兩緩沖墊2間,從而與兩連接板33形成一容置空間36,可供容置筆記型電腦4的配件。請求人主張證據(jù)14的底板相當于本專利的槽內底部托架,配件相當于本專利的輔件,證據(jù)14給出了將輔件協(xié)同運輸?shù)募夹g啟示。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14雖然公開了通過底板等結構形成容納配件的空間,但是證據(jù)14涉及的是對電子產品及其配件定位包裝,與本專利所限定的電解槽及其輔件集成包裝領域相差較遠,且證據(jù)14所給出的啟示也僅僅是充分利用筆記本電腦與箱體之間的空間來容納電腦配件,實現(xiàn)集成包裝,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即使在證據(jù)14的啟示下,也沒有動機將電解槽的陰陽極板并列掛置在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并在極板下部設置槽內底部托架來隔出容納輔件的空間。因而,證據(jù)14至少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2)和(3),以及區(qū)別技術特征(4)中的“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請求人還主張上述區(qū)別是本領域慣用手段。根據(jù)本決定第4.1節(jié)的評述,目前現(xiàn)有證據(jù)都不能證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3)和(4)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或公知常識,且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為本專利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6和慣用手段的結合,證據(jù)16、17和慣用手段的結合,或者證據(jù)16、14和慣用手段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4.3 證據(jù)17結合證據(jù)16和證據(jù)15的組合方式經查,證據(jù)17公開了一種板狀電子器件的緩沖分隔包裝架(參見證據(jù)17的說明書第0035、0045、0046段以及圖1-19),該包裝架包括底座31和多個并排設置的分隔紙板2,所述分隔紙板2插接在所述底座31上,相鄰兩個分隔紙板2形成了一個可放置不規(guī)則板狀電子器件的收容腔體;并且還公開了一種包裝箱,包括箱體100,所述箱體100內設有上述任一項所述的板狀電子器件的緩沖分隔包裝架,所述分隔架頂部墊設有一緩沖頂板11,所述分隔架底部墊設有一緩沖底板12。由此可見,證據(jù)17公開了一種用于板狀電子器件的包裝箱,包括箱體,其中設有底座,底座及其上設置的分隔紙板構成了收容腔體,用于容納板狀電子器件。請求人主張證據(jù)17中的箱體相當于本專利的電解槽槽體,底座相當于本專利的槽內底部托架,收容腔體可用于收納陰極板和陽極板,緩沖底板相當于本專利的輔件。對此,如本決定第4.2節(jié)所述,合議組認為證據(jù)17中底座不能相當于本專利的槽內底部托架,緩沖底板不能相當于本專利的輔件,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7的區(qū)別在于:(1)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并具體限定了電解槽的組成結構,即電解槽槽體、陽極板、陰極板及輔件,證據(jù)17公開的是用于板狀電子器件的包裝箱;(2)權利要求1還包括鋼架,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3)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陽極板和陰極板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槽體兩側沿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4)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如本決定第4.2節(jié)所述,證據(jù)16公開的是正常使用狀態(tài)的電解槽,不涉及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且未公開在包裝結構中將陰陽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以及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2)和(4)。證據(jù)15公開了一種法蘭式電機包裝箱(參見證據(jù)15的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以及附圖1),以木材制作而成,由立柱3、上橫梁1、上側梁2、下橫梁5、下側梁4、及各面面板構成框架式結構的箱體,箱體底板上設有2塊墊塊7和1個支架8,底面設有2塊透空墊板6,均由螺栓連接而成。電機既能平穩(wěn)地擱置在墊塊上又能很好的與支架固定,保證了儲運過程的安全性。由此可見,證據(jù)15給出了采用框架對電機進行包裝運輸?shù)募夹g啟示,但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3)和(4)。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即使在證據(jù)17的基礎上結合證據(jù)16和證據(jù)15,也沒有動機將陰、陽極板并列掛置在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并在電解槽槽內,陰陽極板的下方設置槽內底部托架,將輔件容納在底部托架下方的空間內,即得不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且如本決定4.1節(jié)所述,目前現(xiàn)有證據(jù)都不能證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3)和(4)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或公知常識,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為本專利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7、16和15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4.4 證據(jù)14結合證據(jù)16和證據(jù)6的組合方式經查,證據(jù)14公開了一種包裝箱內定位裝置(參見證據(jù)14的說明書第3頁第15行到第4頁第4行以及附圖3-5),包括兩緩沖墊2及一板體3,板體3具有一底板31、由底板31兩側向外延伸的兩側板32以及連接對應的側板32與底板31的兩連接板33,由于底板31架設在兩緩沖墊2間,從而與兩連接板33形成一容置空間36,可供容置筆記型電腦4的配件。請求人主張證據(jù)14的包裝箱相當于本專利的電解槽槽體,底板相當于本專利的槽內底部托架,配件相當于本專利的輔件,證據(jù)14給出了將輔件協(xié)同運輸?shù)募夹g啟示。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14雖然公開了通過底板等結構形成容納配件的空間,但是證據(jù)14涉及的是對電子產品及其配件定位包裝,與本專利所限定的電解槽及其輔件集成包裝領域相差較遠。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4的區(qū)別在于:(1)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并具體限定了電解槽的組成結構,即電解槽槽體、陽極板、陰極板及輔件,證據(jù)14公開的是用于對電子產品及其配件定位的包裝箱;(2)權利要求1還包括鋼架,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3)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陽極板和陰極板的導電把柄置于電解槽槽體兩側沿口上,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4)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證據(jù)14中通過設置具有底板31的板體3,從而利用底板上方的空間來容納電腦配件。如本決定第4.2節(jié)所述,證據(jù)16公開了一種電解槽,其公開的是正常使用狀態(tài)的電解槽,不涉及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且未公開在包裝結構中將陰陽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以及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2)和(4)。如本決定第4.1節(jié)所述,證據(jù)6也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3)和(4)。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即使在證據(jù)14給出的集成包裝的基礎上結合證據(jù)16和證據(jù)6,也沒有動機將陰、陽極板并列掛置在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并在電解槽槽內,陰陽極板的下方設置槽內底部托架,將輔件容納在底部托架下方的空間內,即得不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且如本決定4.1節(jié)所述,目前現(xiàn)有證據(jù)都不能證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3)和(4)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或公知常識,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為本專利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4、16和6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4.5以證據(jù)11作為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的組合方式經查,證據(jù)11公開了一種電解槽(參見證據(jù)11的說明書第0015段以及附圖2),電解槽9包括陽極和陰極,其中,所述陽極的結構由六個平行排列的陽極板5組成,所述陰極的結構由六個平行排列的陰極板6組成,陰極板6和陽極板5間隔排列。所述陽極的每個陽極板5均與電源正極7相連,所述陰極的每個陰極板6均與電源負極8相連。陽極板的個數(shù)及最大截面面積與陰極板相等。該電解槽9使用鉛板作為陽極,銅板作為陰極。由此可見,證據(jù)11公開了一種電解槽,包括電解槽槽體,陽極板和陰極板。此外,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電解槽要正常運轉,必然包括管件等輔件。另外,參見本決定第4.1節(jié),證據(jù)11未公開陰陽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jù)11的區(qū)別在于:(1)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電解槽及其輔件成套集成包裝結構,證據(jù)11公開的是正常工作時的電解槽;(2)權利要求1還包括鋼架,電解槽槽體的外部由鋼架包圍;(3)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陽極板和陰極板并列掛置于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內;(4)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電解槽槽體內設有槽內底部托架,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證據(jù)13公開了一種鋰離子極片轉運車(參見證據(jù)13的說明書第0005、0013段和0018段以及附圖1),由車架、車廂和車輪組成,在所述車廂的內部還設有矩形鋼管、半圓形托架和支撐金,所述矩形鋼管垂直固定于車廂底部,在矩形鋼管的中上部設有弧形凹槽,半圓形托架的圓弧端嵌入該弧形凹槽內并焊接固定,使用時,將極片放到轉運車的半圓形托架上面,采用電極半圓形托架內鑲式結構有效的防止了電極極片在運輸過程中極片因晃動產生的掉卷問題。請求人主張證據(jù)13給出了將極片置于托架上以避免運輸過程中極片的掉落及磕碰的技術啟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該啟示下有動機在底部懸空的陽極板和陰極板下部設置槽內底部托架,并選擇將輔件放置在電解槽的底部。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jù)13公開的是鋰離子極片轉運車,與本專利所限定的電解槽及其輔件集成包裝領域相差較遠,證據(jù)13中半圓形托架的作用是為了在其上放置極片,防止極片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晃動,這與本專利中槽內底部托架的設置目的并不相同。因此,證據(jù)13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4)。如本決定第4.2、4.3節(jié)所述,證據(jù)14至少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2)和(3),以及區(qū)別技術特征(4)中的“槽內底部托架位于陽極板和陰極板的下部,輔件置于電解槽槽體底部,并位于槽內底部托架下方”,證據(jù)15也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3)和(4)。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即使在證據(jù)11的基礎上結合證據(jù)13、或者結合證據(jù)14、或者結合證據(jù)15,也沒有動機將電解槽的陰、陽極板掛置在電解槽槽體的上部中間區(qū)域,并在電解槽槽內,陰陽極板下方設置槽內底部托架,將輔件容納在底部托架下方的空間中,即得不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且如本決定4.1節(jié)所述,目前現(xiàn)有證據(jù)都不能證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3)和(4)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或公知常識,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為本專利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1、1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jù)11、14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jù)11、15和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4.6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間接引用其的從屬權利要求2-8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本案合議組作出如下決定。三、決定維持201220312745.8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根據(jù)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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