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關于第5376424號“圖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 [2009] 第14715號
申請人:佛山市興牧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禪城區(qū)普瀾二街4號首層。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專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禪城區(qū)金源街八號國貿(mào)大廈305-308室。
申請人因第537642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特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jīng)審理,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相近似。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商評委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蛋等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楊磊 楊杰 嚴正
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